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01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宛諭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特別代理人人選梁鴻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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