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0011號
TPDV,110,司聲,10011,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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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宛諭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特別代理人人選梁鴻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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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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