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08號
TPDV,110,司繼,208,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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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劉啓仁

曾勝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興泉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興泉前向聲請人劉啓仁借貸 新臺幣(以下同)220萬元、向聲請人曾勝閔借貸80萬元, 均未獲清償,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死亡,其繼 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 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黃興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 262、1773號民事裁定選任李後政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 ,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司繼字第1262、1773號案卷 核閱無誤。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既有遺產管理人管理,即毋庸 另行指定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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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