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4920號
TPDV,110,司票,4920,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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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920號
聲 請 人 陳聰明
非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建德間聲請對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葉建德簽發之本票4 紙,內載金額及到期日如附表所示,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該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 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 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492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未 載 3,300,000元 109年1月31日 CH No461555 2 未 載 3,300,000元 109年2月7日 CH No461556 3 未 載 6,380,000元 109年2月15日 CH No461553 4 未 載 6,720,000元 109年3月1日 CH No46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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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