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429號
TPDV,110,司票,3429,202103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429號
聲 請 人 林英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銘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鄭銘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