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10年度,1347號
TPDV,110,司消債核,1347,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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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3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哲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0年1月15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為前項 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按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 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 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 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 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 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 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借貸等契約而對金融機構 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0年1月15日協商成立 ,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 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 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 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上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 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件:
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二、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有 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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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