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絲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若本案業已繫屬,自無命債權 人限期起訴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曾啟謀前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張絲雅之夫妻剩餘財產差 額分配債權,向本院聲請裁定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1月28日以110年度司家全字第1號裁定准許在案; 嗣相對人已於110年2月9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差 額分配訴訟,並以110年度家調字第131號受理在案,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0年度司家全字第1號案卷查核無誤,亦有本院 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從而,依諸前揭規定,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