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10年度,30號
TPDV,110,司全聲,30,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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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全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駿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敬梅芳
相 對 人 黃柔
蘇林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 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 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 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以110年度 司裁全字第14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 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 ,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則另狀向本院陳 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 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 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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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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