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494號
TPDV,110,司催,494,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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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謝淑媚(即謝榮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聲請人所提出股票分配協議書記載之總股數與股票掛失通知
函之記載不符,請提出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內容不得塗
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三、聲請人所提出受益憑證分配協議書記載之總單位數、受益憑
證名稱皆與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之記載不符,請提出正確之
受益憑證分配協議書(內容不得塗改,受益憑證總單位數不
得少於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總單位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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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