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440號
TPDV,110,司催,440,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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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張淑鈴(即張高翠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配協議書記
載之股票發行公司名稱、總股數皆與股票掛失函之記載不符
,請提出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
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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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