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王恩華(即王粵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次子王恩協、三子王恩羣皆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死亡,應由其
繼承人再轉繼承,故其二人死亡時尚生存之配偶同為繼承人
。請重新提出正確之繼承系統表正本及股份分配同意書正本
(內容不得塗改)。
二、請提出繼承人湯澄忻、劉麗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