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雅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學正(即孫馬成諺之繼承人)
孫麗麗(即孫馬成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孫馬成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孫馬成諺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