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312號
TPDV,110,司促,5312,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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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31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鄧家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鄧家曜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鄧家 曜住居於新北市汐止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 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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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