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施庠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文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付違約金,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