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逸安
劉修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零伍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22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70558元何逸安、劉修真自民國109年10月01日起自民國109年12月31日起年息0.9%001新臺幣570558元何逸安、劉修真自民國110年0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