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127號
TPDV,110,司促,5127,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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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古國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85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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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