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017號
TPDV,110,司促,5017,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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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招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017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2865元王招蘭自民國110年02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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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