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909號
TPDV,110,司促,4909,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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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柳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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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