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881號
TPDV,110,司促,4881,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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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天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詹玉英正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次按 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末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09條第1項後 段、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玉英、正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經核詹玉英戶籍設於臺北○○○○○○○○○,因住 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另債務人正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高雄 市苓雅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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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