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880號
TPDV,110,司促,4880,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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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8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天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詹玉英、詹順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再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順利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詹順 利設籍於新北市三重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另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玉英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詹 玉英戶籍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 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是 以,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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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