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851號
TPDV,110,司促,4851,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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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錦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四、按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
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雖聲請人提
出之借據載明借貸利息為月息百分之二,惟上開規定既已立
法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
之利息無請求權,是本件聲請人請求逾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
息部分,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如債權人不服第四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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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