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聰明
代 理 人 林聖鈞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建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拾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