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璿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肆仟零陸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