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575號
TYDV,106,司票,6575,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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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575號
聲 請 人 吳貞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英彰黃萬寶黃致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黃萬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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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