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735號
TPDV,110,司促,4735,202103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7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政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換號為0000000000),以使用
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
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至109年11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迄
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32,445元(附件明
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
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