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733號
TPDV,110,司促,4733,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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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7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邢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6年6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
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
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至109年11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
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9,970元(附件明
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
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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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