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644號
TPDV,110,司促,4644,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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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辜鵬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柒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緣債務人辜鵬宇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10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期限36期並於民國112年3
月10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0.080固定
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74,777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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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