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67號
TPDV,110,司促,4567,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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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添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
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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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