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興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9966元吳興政自民國110年03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