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雷詠婷(原名雷婷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貳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48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9774元雷詠婷即雷婷瑀 其中本金壹拾伍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002新臺幣177219元雷詠婷即雷婷瑀 其中本金壹拾柒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