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290號
TPDV,110,司促,4290,202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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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符捷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柒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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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