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洪鵬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華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