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漢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貳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