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225號
TPDV,110,司促,4225,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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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秋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及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債務人最後於民國
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簽立之還款意願書已取代先前簽發
之借據及票據,且並未與債權人約定遲延利息如何計算,是
債權人僅得依上開規定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逾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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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