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214號
TPDV,110,司促,4214,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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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碧屏(即洪建財(原名洪唯銓)之繼承人)

洪瑄苓(即洪建財(原名洪唯銓)之繼承人)

洪郁智(即洪建財(原名洪唯銓)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建財(原名洪唯銓)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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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