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世豐(原名葉宏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