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139號
TPDV,110,司促,4139,2021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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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私立聯成電腦語文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謝珮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亦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催款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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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