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順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柒佰陸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壹
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