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一志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旺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旺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柒仟壹佰肆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
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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