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841號
TPDV,110,司促,3841,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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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伊媗(原名鄭春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壹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
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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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