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昌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漢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明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佰柒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捌拾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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