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志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玖佰陸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
月為一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肆仟捌佰柒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以每月為一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