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96號
TPDV,110,司促,3496,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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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蔡宛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東龍(原名謝昌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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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