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86號
TPDV,110,司促,3486,202103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零壹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3486號)
緣債務人高棋於民國93年11月0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
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9年11月22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368,014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
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
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