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02號
TPDV,110,司促,3402,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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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幸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4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
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約定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
民國101年12月25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
幣265,58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
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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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