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91號
TPDV,110,司促,3291,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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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雙全
鄭正昇
一、債務人李雙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零捌佰陸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雙全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鄭正昇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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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