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朝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燁曈(原名郭珮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