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企香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燁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勝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謝勝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謝勝德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且需有其完整身分
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