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8號
原 告 陳瑞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泰昇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年終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
理 由
一、上列原告陳瑞芬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泰昇國際控股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 5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 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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