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38號
TPDV,110,勞補,138,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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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楊翔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 皓律師
李冠孟律師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創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延長工作時間及
假日工作工資新臺幣(下同)492,511元、預告期間工資43,333
元、資遣費60,729元,合計596,573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
額為596,57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6,50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
判費2,1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2,167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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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