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吳澤春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已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退休金
費新臺幣(下同)1,394,712元、工資190,188元,共計1,584,9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1
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571元。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原告應一併提出本件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